2015-08-25 14:20:50 衡阳人事考试网 //hn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互联网
农信社专题:湖南省2016年农村信用社备考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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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留置
(一)留置权的概念
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,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,有留置该财产,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。
1、留置权是法定物权,留置权以法律规定而享有,而不是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。
2、留置权是动产物权,不能存在于不动产之上。
(二)留置权的取得
1.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
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,是指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,包括以下几项:
第一,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;
第二,须债权已届清偿期;
第三,债权人留置的动产,应当与债权人属于同一法律关系,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。
2.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
第一,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;
第二,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,不得留置;
第三,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。
(三)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
1.留置权人的权利
(1)占有留置物的权利。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清偿前,享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留置的权利。
(2)保管费用求偿权。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,应对之加以妥善的保管,为此支出必要的保管费用时,留置权人有权请求留置物所有权人返还。
(3)收取孳息的权利。
(4)就留置物优先受偿。
2.留置权人的义务
(1)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
(2)返还留置物的义务。
二、定金
1.定金的概念
定金,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,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,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。
2.定金的成立
在我国现行法上,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,定金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定金合同。定金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,而且需要现实交付定金。
3.定金合同与比例
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。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。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。
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,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。
4.定金的效力
(1)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。
(2)充抵定金或返还的效力。
(3)在合同不履行时,适用定金罚则。
(4)替代赔偿金效力。《合同法》第ll6条规定:“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,又约定了定金的,一方违约时,对方可以选样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。”因此,我国定金的性质有违约定金的性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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